今天宠物迷的小编给各位宠物饲养爱好者分享道旗广告设置的宠物知识,其中也会对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进行专业的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宠物相关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哦,现在我们开始吧!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公路、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与技术规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场地及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空间等载体,以文字、图像、光电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与招牌广告。
商业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招牌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广告。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原则,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规范、美观、环保。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市户外广告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规划以及技术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财政、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第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制作、设置户外广告。第二章 规划与技术规范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布局和控制目标;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和类型;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禁设区和严控区;
(四)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规划指引;
(五)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数量、位置、形式、规格、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内容。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明确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第十三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四条 禁止在国家机关办公区域、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地带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内设置商业广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透景围墙及园林绿地的;
(三)利用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四)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七)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危及公共安全、损害城市容貌等情形。第十六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商业广告的,其使用权取得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商业广告的,其使用权应当通过与相关权利人协商等方式取得。
正确答案是:2号旗尺寸(2.40m X 1.60m)3号旗尺寸(1.96m X 1.28m)4号旗尺寸(1.44m X 0.96m)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绿地、空间、水域、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店招店牌、标语、条幅等**或附属式广告。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交通、园林、**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化市容,规范设置,与城市风貌相协调。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六)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七)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八)市人民**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第九条 本市市区内主要城市道路两侧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市区内快速路和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严格控制。第十条 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第十一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不得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准设置框架式户外广告。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合同等;
(五)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设置户外广告需占用城市道路、场地、绿地的,须经相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申请人方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武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和市郊各区县建制镇内用文字、绘画、图像和其他表达方式,以建筑物、广告牌、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交通工具等为载体,设置、张贴、绘制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应按各自权限,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工商、规划、**、市政、园林、供电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市容环卫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做到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醒目,设置位置适当,与周围环境协调,并经常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持户外广告载体租赁协议书、广告设计式样和相应比例的公益广告设计式样等资料,按下列规定申请审批:
(一)在交通工具、跨区主干道、大型交通窗口地段(名单附后)以及长江、汉江桥梁和引桥等部位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请审批;
(二)在其他部位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审批并报市市容环卫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全市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市市容环卫部门有否决权。
设置户外广告,应先至市容环卫部门签具意见,再到工商、市政、规划、**、园林、供电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 在重点路段、部位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由市容环卫部门组织规划、**、市政、园林、供电等部门,实行公开招标。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市容环卫部门交纳管理费。第八条 户外广告载体租赁费用,不得超过经营该户外广告收入的15%。第九条 户外广告载体所有者应对在市人民**规定地段设置户外广告积极配合支持,并服从统一安排。
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按谁设置、谁负责维修管理的原则,由设置者负责做好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损腐蚀的,应及时修复;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更换或拆除。第十一条 禁止在户外涂写、张贴未经批准的广告。
除重大节日和举行重大庆典活动,并经市人民**批准外,禁止在户外悬挂条幅广告。第十二条 市容环卫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检查,发现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损腐蚀,应即责令设置者限期修饰或拆除。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武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旗广告效果:道旗广告一般设置在活动场馆周边,位于道路的主路与辅路之间的绿化带。可以短期内梳理广告主品牌效果,借助地利优势,通过阵列展示长时间的视觉冲击受众群体的视觉,在短期迅速提升广告主品牌的知名度,告知周边受众活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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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 当然要了,一下是一些一个户外广告管理部门的文件,希望能够帮到你。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
呼和浩特市人民**令第2号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22日市人民**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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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二○○七年六月三日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户外广告市场,提高户外广告设施的档次和品位,有效配置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等(下称设施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公益广告牌、路牌、宣传栏(画)、站牌、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构筑设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气球等其他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包括:�
(一)**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如带支架的广告牌(包括擎天柱广告牌)、灯箱、**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实体广告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墙面牌匾、建筑标牌、电子显示屏、悬挑广告、楼顶广告、檐下悬挂广告、道旗等;�
(四)粘贴式:指以粘贴方式附着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各种告示、招贴、标语等;�
(五)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浮雕式建筑广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第五条鼓励使用新材料、新方式设置户外广告,城市主干道两侧的楼顶、楼体广告牌应当采用高档材料并以霓虹灯或LED多面翻、电子屏等方式设置,逐步取缔低档劣质材料制作的广告牌。�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城市特定功能布局、用地性质特点和地形地貌特征,分析人口密度、活动频率和分布情况并结合城市夜景效果,确定城市的总体广告布局,明确广告特色分区,按年度制定城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指导原则。�
第七条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指导原则,结合市容市貌专业规划和标准审批。�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招标、拍卖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全市户外广告档案,准确掌握全市户外广告设置情况,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九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容市貌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取缔无许可手续或手续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市各区市容管理部门从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
第十条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取得。
第十一条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全部由市财政专户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用于城市管理。�
第十二条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者凭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置手续。�
设置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置许可手续。�
申请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设置载体使用协议书;�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三份;�
(五)1∶500地形图一份(**支撑式类户外广告设施提供)。�
第十三条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须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广告的内容,不得出现虚假、*秽的广告内容和画面。�
单位、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的设置载体设置发布自己的名称、产品、服务或经营项目等内容的户外广告(包括店堂牌匾广告),广告内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手续。并需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城市空间使用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交通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和建筑物形象的;�
(三)在国家机关办公楼、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四)城市道路绿化带内及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利用道路灯杆(柱)和其他物体设置过街商业性宣传横幅的;�
(七)市人民**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视为无审批许可手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审批申请设立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设置人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手续。延期审批按照新设置审批方式进行。�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许可手续即行失效。�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保护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有灯光照明设施的广告牌、霓虹灯等设施,应当在规定时段内开启灯光照明设施,并保证灯光完整。�
阅报栏应当每日更新报纸,公益宣传栏(牌)应当定期更新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批准期间,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经市**批准需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受益单位应当对设置人给予合理补偿;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条在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批准设置期内,闲置时应自行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经营业务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交纳广告设施闲置费。�
第二十一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没有达到维护要求的,应当书面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负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或者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第二十三条在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市属旗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原2003年7月9日颁布的《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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